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36号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工业区*幢*层。
法定代表人:张红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小良、李黎虹,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当湖街道龚利羽绒服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中国服装城内。
经营者:龚利。
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平湖市当湖街道龚利羽绒服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