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彭锦华,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代理人:刘一宁,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银锋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篁庄桐乐工业区1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施恒龙。
被告:施恒龙,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伦荣彪,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锦华诉被告江门市银锋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施恒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涉案专利号:ZL20123052××××.2)中,原告彭锦华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彭锦华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未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锦华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共7220元,由原告彭锦华负担。
原告彭锦华在起诉时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400元和保全费6020,本院退回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