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136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兽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秦治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强强服饰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经营者:秦治强,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宝,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兽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强强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