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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上海兽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136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上海兽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上海兽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强强服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136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兽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秦治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强强服饰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经营者:秦治强,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宝,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兽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强强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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