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执保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根芳,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徐州久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殷庄村殷庄路。
被申请人:黄玉元,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徐州市贾汪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根芳与被申请人徐州久润酒业有限公司、黄玉元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根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久润酒业有限公司、黄玉元银行存款人民币31500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
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苏03执保10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久润酒业有限公司、黄玉元银行存款人民币31500元;
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1年1月26日,申请人杨根芳以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根芳以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苏03执保10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徐州久润酒业有限公司、黄玉元银行存款人民币315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