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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杰、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民辖终6号
案件名称谢杰、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杰;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杰,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9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上诉人谢杰因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67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谢杰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湖南省宁乡县,故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浙江省永康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谢杰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谢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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