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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韵与白云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2393号
案件名称梁天韵与白云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天韵;白云龙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393号 原告:梁天韵,女,汉族,1994年08月02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涵,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云龙,男,汉族,1990年07月27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龙,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天韵诉被告白云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

2021年1月15日,原告梁天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未到庭,亦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梁天韵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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