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96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桃坞路6号。
法定代表人魏丽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南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