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5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乃钦。
被告: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北宿超市。
被告: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
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北宿超市、邹城市百意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