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三初字第00007-2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坤文,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百年徽府酒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负责人:汪贤宏,该厂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宣酒集团公司)诉被告宣城市百年徽府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宣酒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宣城市百年徽府酒厂银行存款384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安徽宣酒集团公司以自有房产(房产证号:宣房地权证宣开字第002047**号)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安徽宣酒集团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初步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确定在2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同时对安徽宣酒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应予以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房产证号:宣房地权证宣开字第002047**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学军审 判 员 马庆松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