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5号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广燕,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司凯华,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禄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禄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