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497号原告沈洪彬,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刘清,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宥希,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本库服饰店。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经营者孙慧,女,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受理原告沈洪彬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本库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洪彬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本库服饰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洪彬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