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知民初字第28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西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松鑫,该公司职员。
被告陶永。
系武进区雪堰潘家川鑫烧鸡公火锅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