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童茂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延军。
被告东阳市国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茂英与被告东阳市国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童茂英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童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茂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童茂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