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稿签发:核稿:拟稿:朱运涛2015-6-16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119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允召,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峄城区金福源百货商店。
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坊上驻地。
经营者:褚夫昌,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704041965********。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峄城区金福源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