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知民初字第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国窖广场。
组织机构代码20470671-8。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一飞,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振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酒泉酿酒厂。
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
负责人陈学良,厂长。
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407058-9。
法定代表人张琳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娟,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代理人陈禹,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二七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酒泉酿酒厂、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