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30号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深泽县工业园区(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焕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建红,该单位法制科长。
委托代理人曹淑敏,石家庄冀科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泽县惠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深泽县王杨村东(东环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何丽芝,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建强。
被告任丘市双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任丘市议论堡乡阁辛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英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泽县惠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任丘市双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即2150元,由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