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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惠忠与泉州市三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武侯区亚鑫汽配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367号
案件名称柯惠忠与泉州市三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武侯区亚鑫汽配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柯惠忠,武侯区亚鑫汽配经营部,泉州市三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367号原告柯惠忠,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亚鑫汽配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泉州市三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卜才文,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柯惠忠与被告武侯区亚鑫汽配经营部、泉州市三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在缴纳诉讼费前,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惠忠撤回对被告武侯区亚鑫汽配经营部、泉州市三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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