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456-460号原告:赵辉,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代理人:潘海燕、周权挥,系原告所在单位中山市横栏镇风尚印象灯饰厂职员。
被告:中山市品诚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赵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晨媛,女,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文忠,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诉被告中山市品诚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中,因原告赵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五案按原告赵辉撤诉处理。
本五案受理费共5890元(其中456号案1167元,457号案1189元,458号案1205元,459号案1162元,460号案1167元,均已减半计算。
),由原告赵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