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545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IMBYEONGYEOL(金炳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涛保健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张涛。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涛保健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