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9号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房辛店村委会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雷凤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宏孙,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彩尼斯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南岸营头工业一路一横东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彩尼斯多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