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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家家福副食店、钟春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甬仑知初字第1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家家福副食店、钟春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家家福副食店,钟春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知初字第1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XIEWENJI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家家福副食店(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号码:330206600055644)。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江南东路***号。

经营者:钟学琴(公民身份号码:3325211973********)。

被告:钟春仙(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77********)。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家家福副食店、钟春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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