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卫平,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贤友服饰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大夹街518号。
经营者鲁贤友,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昌焰,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的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贤友服饰经营部(经营者鲁贤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其他费用40元,共计119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