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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FARGESOCIETEANONYME与宁波市江东现代家园市场阿里山漆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390号
案件名称LAFARGESOCIETEANONYME与宁波市江东现代家园市场阿里山漆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LAFARGESOCIETEANONYME,宁波市江东现代家园市场阿里山漆业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390号原告:LAFARGESOCIETEANONYME。

。

住所地:61,Ruedesbellesfeuilles75116Paris,France(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116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

法定代表人:BenjaminDubuis(本杰明·杜比),该公司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吕甲木。

委托代理人:杨晓鸣。

被告:宁波市江东现代家园市场阿里山漆业商行。

负责人:郑旭光。

委托代理人:刘海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LAFARGESOCIETEANONYME(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东现代家园市场阿里山漆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LAFARGESOCIETEANONYME(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LAFARGESOCIETEANONYME(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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