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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陈斯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670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陈斯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陈斯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67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曹琴。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

被告:陈斯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斯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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