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知民初字第13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负责人孙海燕,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晟、韩静,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南市华鲁加油站,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王鹏,年龄不详,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与被告胶南市华鲁加油站、王鹏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