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萍民三初字第1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陈芝萍。
被告江西天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楚萍东路店,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
负责人陈芝萍,该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西天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楚萍东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