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尚格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惠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雪琴,广东宽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新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子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子骐,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赛尔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家太,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尚格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尚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新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新芯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赛尔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赛尔美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8000xxxx.x)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赛尔美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尚格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尚格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尚格公司是被控产品中气流感应器的生产者,而气流感应器是被控产品的核心部分,为了能更好地查清事实,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新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赛尔美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新芯公司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尚格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尚格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吴 利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