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炜。
委托代理人沈伟忠,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炎龙,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炎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炜。
委托代理人沈伟忠,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炎龙,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炎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