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9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职务:会长。
委托代理人:白湘华,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学飞,住浙江省嵊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邢学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