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738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对原告贵州窖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客中行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192知民初73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豫0192知民初738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