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喜哒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郑兴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凯杰。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喜哒哒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192知民初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