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3号原告:中山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向前,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驰迈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驰迈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7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中山市飞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