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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时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233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时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23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

被告:时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杨国勇。

委托代理人:程鹏。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时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5日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5年6月11日,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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