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顺利,系淘宝店铺“喜庆灯具照明家装主材”经营者。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顺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以与被告王顺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顺利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顺利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顺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