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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鸿长丰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紫蓝翔遥控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80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鸿长丰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紫蓝翔遥控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鸿长丰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紫蓝翔遥控门有限公司,上思县地方税务局,上思运佳电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80号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房辛店村委会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雷凤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宏孙,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鸿长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东村柏朗工业区(原东村旧工业总厂对面)八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朱宜文。

被告:南宁市紫蓝翔遥控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仙葫大道中14号仙葫时代俊园A座1层D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小兵,经理。

被告:上思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怀方,局长。

委托代理人:宁其伦,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有琼,上思县法制办公室主任。

被告:上思运佳电脑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思阳镇民政路2号。

经营者:庞璠培。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鸿长丰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紫蓝翔遥控门有限公司、上思县地方税务局、上思运佳电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3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屈勇强代理审判员  涂媛媛代理审判员  周 湘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飞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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