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0001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金桂学府大卖场。
负责人:程立,该卖场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红平,该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自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金桂学府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其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华敏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