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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金桂学府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宜民三初字第0001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金桂学府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金桂学府大卖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0001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金桂学府大卖场。

负责人:程立,该卖场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红平,该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自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金桂学府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其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华敏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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