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356号罪犯余晓飞,无业。
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
罪犯余晓飞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及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损失10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6日交付执行。
2015年6月15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余晓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晓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5个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余晓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对执行机关报请对余晓飞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余晓飞的余刑不足十个月,酌定对其减去余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减去罪犯余晓飞的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