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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晓飞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356号
案件名称余晓飞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晓飞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356号罪犯余晓飞,无业。

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

罪犯余晓飞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及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损失10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6日交付执行。

2015年6月15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余晓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晓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5个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余晓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对执行机关报请对余晓飞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余晓飞的余刑不足十个月,酌定对其减去余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减去罪犯余晓飞的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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