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22号原告:罗剑飞。
委托代理人:李宁峰,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粤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铠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剑飞诉被告鹤山市粤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剑飞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由102059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赔偿数额以及撤回起诉,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未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剑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5元,由原告罗剑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