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龙凤酒厂、上海聪博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374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龙凤酒厂、上海聪博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龙凤酒厂,上海聪博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37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

委托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芸,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龙凤酒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投资人邹端仁。

被告上海聪博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投资人赖仙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龙凤酒厂(以下简称龙凤酒厂)、上海聪博贸易商行(以下简称聪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龙凤酒厂的投资人邹端仁已于2015年2月18日去世,由于龙凤酒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故需要等待邹端仁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本院应依法中止审理本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徐 晨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