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界平,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谢安沛,总经理。
被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
法定代表人杜敏,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