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78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州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兖州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