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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亿佳百惠商店(经营者:朱智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昌民(知)初字第08227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亿佳百惠商店(经营者:朱智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亿佳百惠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知)初字第0822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佳百惠商店,经营者朱智丽。

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亿佳百惠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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