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219-1号原告: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锡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商业有限公司潍坊早春园店。
被告:青岛某某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台州市某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某商业有限公司潍坊早春园店、被告青青岛某某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台州市某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某某商业有限公司潍坊早春园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某某商业有限公司潍坊早春园店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某某商业有限公司潍坊早春园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