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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刘雪美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204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刘雪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雪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雪美,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白湘华,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雪美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刘雪美认为: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以“钓鱼式”取证方式,诱导商家使用涉诉商标及包装,而后起诉广州上百家茶叶经销商及上下游关联企业,在广东省茶业界已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此事件已引起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南方日报等在类的行业协会及社会媒体的关注与报道。

由于本案与其他相似众多案件涉及面广,关涉的小商户甚众,影响较大,为更好地厘清事非曲直,由新设立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管辖审理,更能好地保护诸多案涉商户的利益。

刘雪美请求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广州市荔湾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刘雪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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