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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少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286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少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少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28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

被告:王少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少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5年7月5日,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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