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0713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冰冰,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云洋食品销售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街道银桦路125圣地阳光**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08L073C。
经营者:吴云洋,男,200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永,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云洋食品销售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