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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展与邵新江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三初字第710号
案件名称李凤展与邵新江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凤展,邵新江,王亚丽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710号原告李凤展,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被告邵新江,男,住临沂市。

被告王亚丽,女,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展与被告邵新江、王亚丽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凤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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