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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平刑初字第427号
案件名称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42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农民。

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

同年2月15日被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5)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其所购进的避孕套为假冒杜蕾斯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然通过淘宝网开设的“lzg2386051”账号对外销售,至同年8月24日,被告人刘某销售假冒“杜蕾斯”避孕套的金额人民币121336.09元。

自2014年8月25日至同年12月份,刘某伙同被告人陶某甲(另案处理)共同销售假冒“杜蕾斯”避孕套的金额人民币57634.19元。

被告人刘某销售假冒“杜蕾斯”避孕套的总金额人民币为178970.28元。

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案件来源说明,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始,被告人刘某为谋取利益,明知其所购进的避孕套为假冒“杜蕾斯”牌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其淘宝网开设的“lzg2386051”账号对外销售,至同年8月24日间,被告人刘某销售假冒“杜蕾斯”牌避孕套的金额人民币121336.09元。

2014年8月25日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伙同陶某甲(另案处理)共同销售假冒“杜蕾斯”牌避孕套的金额人民币57634.19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单独或与他人结伙销售假冒“杜蕾斯”牌避孕套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为178970.28元。

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缴纳罚金人民币90000元,其表示用其取保候审保证金抵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案件侦破过程,被告人刘某被查获归案的事实。

2、平度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4年12月4日从被告人刘某住处扣押三星手机1部、农行存折1本、农业银行卡2张、平安银行卡1张、IBK银行卡1张、杜蕾斯避孕套99盒等物品一宗的事实。

3、平度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4年12月4日从陶某乙住处扣押其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中兴、诺基亚、EPHONE各种手机1部、各种银行卡8张等事实。

4、平度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4年12月4日从陶某甲住处扣押(刘某)各种“杜蕾斯”牌避孕套11284个,扣押(陶某乙)各种“杜蕾斯”牌避孕套25356个,扣押惠普、苹果平板电脑各1台、发货单1242份、苹果、诺基亚手机各1部、各种材料5份等事实。

5、利洁时家化(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材料,证实该公司生产的“杜蕾斯”牌避孕套是被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事实。

6、订单详情单、办案说明,证实刘某购买避孕套的时间、数量、金额等事实。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身份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1、证人陶某乙证言,证实自己在网上开设店铺的时间、网上店铺名称、密码、账号及其通过网上购进、销售“杜蕾斯”牌避孕套的过程;

证实刘某在网上开设店铺,通过网上购进、销售“杜蕾斯”牌避孕套等成人用品;

证实陶某甲在网上为他和刘某销售“杜蕾斯”牌避孕套等成人用品等事实。

2、证人陶某甲证言,证实其为陶某乙、刘某收货,并在网上为他们联系销售“杜蕾斯”牌避孕套等成人用品的时间、过程等事实。

(三)被告人刘某供述,证实其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销售假“杜蕾斯”牌避孕套的时间、销售金额、过程,以及让陶某甲帮收发货,给她50%的利润分成。

还说明陶某甲是否知道避孕套是假的我不知道,我知道是假的,没有跟她说等事实。

(四)鉴定意见1、利洁时家化(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从平度市南京路金色荔园南门5号楼301户处(当事人陶某甲,分别标明为刘某,陶某乙)查获的“杜蕾斯”牌避孕套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2、利洁时家化(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从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幸福人家27号楼3单元106处(当事人刘某)查获的“杜蕾斯”牌避孕套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五)视听资料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光盘,证实被告人刘某网上销售“杜蕾斯”牌避孕套销售金额等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单独或与他人结伙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受刑罚处罚。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某所起作用相对陶某甲所起作用要大,故量刑时予以考量。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本案基本案情和量刑情节,考虑到被告人刘某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平度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4日扣押被告人刘某的三星手机1部、农行一本通存折一个(38-16×××31)、农业银行卡二张(62×××13,62×××15)、平安银行卡一张(62×××48)、IBK银行卡一张(62×××14)、杰士牌避孕套12盒、第6感牌避孕套10盒、罔本OK牌避孕套34盒、泰国高潮妹3盒、红蜘蛛催情水2盒、vanessa润滑油2盒、COKELIFE润滑油1盒、杜蕾斯避孕套99盒由平度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耿拥军人民陪审员  焦常云人民陪审员  郭进友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璐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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