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终字第2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锐信宏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苑东苑一区15号楼1至4层3-404。
法定代表人陈素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勇,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市啄木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国家高新区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勋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成蹊,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琼,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桂林市啄木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职员。
���诉人北京锐信宏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锐信宏宇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10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锐信宏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勇,被上诉人桂林市啄木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啄木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成蹊、蒋琼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9年7月7日,第5167626号“WOODPECKER及图”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杀菌消毒器械、超声洁牙机、光固化机”等商品上,注册人为啄木鸟公司,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7月6日。
2012年12月,第5167626号“WOODPECKER及图”商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2013年5月20日,在桂林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啄木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巨栋在桂林市公证处,使用该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IE浏览器;
2、分别在网页即时搜索栏里输入:(1)、“http:/stores.ebay.com/faibidshop668”;
(2)、“http:/stores.ebay.com/chinamedshop88-online”;
(3)、“http:/stores.ebay.com/medexcellence”;
(4)、“http:/stores.ebay.com/eshopbid888”;
(5)、“http:/stores.ebay.com/greenmed888”;
(6)、“http:/stores.ebay.com/medical-equipment-dental”。
打开上述网址所对应的网店;
3、在搜索栏里输入“WOODPECKER”;
4、对上述过程及搜索结果中的部分商品分别进行实时截图(使用计算机键盘上的“PrintSysRq”键,再粘贴到一个空白的WORD文档中)并打印。
上述过程由桂林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记载在(2013)桂桂证民字第4546号公证书(简称第4546号公证书)中。
2013年5月27日,在桂林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啄木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巨栋在桂林市公证处,使用该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IE浏览器;
2、在网页即时搜索栏里输入:“http:/stores.ebay.com/bidexcellence”;
3、在搜索栏里输入“WOODPECKER”;
4、对上述过程及搜索结果中的部分商品分别进行实时截图(使用计算机键盘上的“PrintSysRq”键,再粘贴到一个空白的WORD文档中)并打印。
上述过程由桂林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记载在(2013)桂桂证民字第4765号公证书中(简称第4765号公证书)。
2013年7月22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啄木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成蹊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七层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在一台已连接至互联网的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IE浏览器,��用计算机键盘上的“PrintSysRq”键拷屏并粘贴到新建的WORD文档中(命名为“证据保全”,以下操作步骤相同,统称“现场拷屏”)后打印;
2、对本台计算机上保存的有关浏览的历史记录等情况进行删除;
随后在IE网页地址栏中分别输入:(1)、“http://stores.ebay.com/bidexcellence988_trskid=p2047675.l2563”;
(2)、“http://stores.ebay.com/bestwholesale2010_trskid=p2047675.l2563”;
(3)、“http://stores.ebay.com/eshopbid998_trskid=p2047675.l2563”。
敲击回车键,进入相对应页面,现场拷屏后打印;
3、分别在相对应页面左侧的空白文本框中输入“WOODPECKER”,现场拷屏后打印;
4、分别在相对应页面中点击“Search”,进入相对应页面;
5、分别点击相对应页面中图片下方显示的“2013NEWWoodpeckerDental5WWirelessCordlessLEDCuringLightLamp1400mwCL1”等等链接,进入相对应页面,现场拷屏后打印。
上述过程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记载在(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415号公证书(简称第14415号公证书)中。
2013年7月23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啄木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成蹊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七层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在一台已连接至互联网的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IE浏览器,使用计算机键盘上的“PrintSysRq”键拷屏并粘贴到新建的WORD文档中(命名为“证据保全07-23”,以下操作步骤相同,统称“现场拷屏”)后打印;
2、对本台计算机上保存的有关浏览的历史记录等情况进行删除;
随后在IE网页地址栏中分别输入:(1)、“http://stores.ebay.com/Factory-Outlet-ESHOP_trskid=p2047675.l2563”;
(2)、“http://stores.ebay.com/emedchoiceonline_trskid=p2047675.l2563”;
(3)、“http://stores.ebay.com/medical-wholesale99_trskid=p2047675.l2563”;
(4)、“http://stores.ebay.com/medinchina_trskid=p2047675.l2563”;
。
敲击回车键,进入相对应页面,现场拷屏后打印;
3、分别在相对应页面左侧的空白文本框中输入“WOODPECKER”,现场拷屏后打印;
4、分别在相对应页面中点击“Search”,进入相对应页面;
5、分别点击相对应页面中图片下方显示的“HotDentalWirelessCordlessLEDCuringLightLamp1400mwWoodpeckerLED.B”等等链接,进入相对应页面,现场拷屏后打印。
上述过程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记载在(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308号公证书(简称第16308号公证书)中。
2013年8月14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啄木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成蹊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七层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在一台已连接至互联网的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IE浏览器,使用计算机键盘上的“PrintSysRq”���拷屏并粘贴到新建的WORD文档中(命名为“证据保全-0814”,以下操作步骤相同,统称“现场拷屏”)后打印;
2、对本台计算机上保存的有关浏览的历史记录等情况进行删除;
随后在IE网页地址栏中分别输入:(1)、“http://stores.ebay.com/medinchina_trskid=p2047675.l2563”;
(2)、“http://stores.ebay.com/eshopbid888_trskid=p2047675.l2563”;
(3)、“http://stores.ebay.com/bestmarket999_trskid=p2047675.l2563”;
(4)、“http://stores.ebay.com/medeshop_trskid=p2047675.l2563”;
(5)、“http://stores.ebay.com/fairwholesa1e888_trskid=p2047675.l2563”。
敲击回车键,进入相对应页面,现场拷屏后打印;
3、分别在相对应页面左侧的空白文本框中输入“WOODPECKER”,现场拷屏后打印;
4、分别在相对应页面中点击“Search”,进入相对应页面;
5、分别点击相对应页面中图片下方显示的“ShipfromUSADentalCuringLightLampWoodpeckerLED.B5WWireless1400mwCL1”等等链接,进入相对应页面,现场拷屏后打印。
上述过程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记载在(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316号公证书(简称第16316号公证书)中。
上述第4546号、第4765号、第14415号、第16308号、第1631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如下事实:锐信宏宇公司以多个不同名称的账户在eBay卖家网页上公开出售标有啄木鸟公司商标的光固化机,并突出使用“WOODPECKER及图”标识。
从网站的销售记录得知,锐信宏宇公司的上述账户自开售以来共销售光固化机10688台,收益(按照其网站价格)人民币252.4988万元。
对此锐信宏宇公司当庭抗辩称,上述多个不同名称的账户除一个账户“fairbidshop668”是其账户之外,其余账户均非锐信宏宇公司账户;
该“fairbidshop668”账户涉及1000台左右光固化机,涉及金额为人民币42.36万元。
啄木鸟公司称上述多个不同名称的账户的MSN号的英文部分均为risingmed,与锐信宏宇公司在工信部登记的域名www.risingmed.com相关联,均属于锐信宏宇公司的账户。
另外,在上述账户所对应的网页上,还多次出现锐信宏宇公司的办公大楼、厂房等照片以及“欢迎到我公司参观”等字样,可以说明上述账户就是锐信宏宇公司的账户。
2013年6月18日,在桂林市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啄木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子玲在桂林市公证处,使用该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IE浏览器;
2、在网页即时搜索栏里输入:www.ebay.com,进入新页面,并对该页面进行实时截图(使用计算机键盘上的“PrintSysRq”键,再粘贴到一个空白的WORD文档中。
以下操作步骤相同,统称“现场拷屏”)并打印;
3、点击“signin”,进入新页面,现场拷屏;
4、输入用户名“sqw0700910232”、密码“sqw19861108”,点击“signin”,进入新页面,现场拷屏;
5、在网页即时搜索栏里输入:“http://stores.ebay.com/fairbidshop668_trskid=p2047675.l2563”,进入新页面,现场拷屏;
6、在搜索栏里输入“woodpecker”;
7、点击第一个商品,进入新页面,现场拷屏;
8、点击“Addtocart”,进入新页面,现场拷屏;
9、点击“Proceedtocheckout”,进入新页面,现场拷屏;
10、点击“Continue”,进入新页面,现场拷屏;
11、输入“VISA”卡账号“4581230770133983”、有效期“06/16”、信用卡安全编号“093”,点击“ReviewandContinue”,进入新页面,现场拷屏;
12、点击“ContinueandPay”,进入新页面,现场拷屏。
上述过程由桂林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记载在(2013)桂桂证字第5651号公证书(简称第5651号公证书)中。
第5651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啄木鸟公司从锐信宏宇公司账户“fairbidshop668”处购买涉嫌侵权的光固化机产品的过程。
2013年10月23日,���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与啄木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成蹊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七层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在一台已连接至互联网的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IE浏览器,使用计算机键盘上的“PrintSysRq”键拷屏并粘贴到新建的WORD文档中(命名为“保全-啄木鸟”,以下操作步骤相同,统称“现场拷屏”)后打印;
2、对本台计算机上保存的有关浏览的历史记录等情况进行删除;
随后在IE网页地址栏中分别输入:“www.risingmed.com”拷屏后打印;
3、点击相应页面标题栏中的“CONTACTUS”,进入相应页面,现场拷屏后打印。
上述过程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记载在(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567号公证书(简称第21567号公证书)中。
第21567号公证书用以证明锐信宏宇公司实际使用的网址为www.risingmed.com。
另查,锐信宏宇公司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的网站首页网址为www.risingmed.com。
啄木鸟公司提交了支付律师费共计8万元的发票;
支付公证费19073元的发票;
支付翻译费7700元的发票。
锐信宏宇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锐信宏宇公司采购合同;
2、德邦送货单;
3、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用以证明锐信宏宇公司产品来源为普睿特公司。
经查,锐信宏宇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均没有出现涉案商标或者任何商标使用情况的记载。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锐信宏宇公司认可其知晓在eBay网上出售的光固化机是侵权产品,但称该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为佛山市南海区普睿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普睿特公司),且啄木鸟公司证据中显示的多个不同名称的账户中仅有一个账户“fairbidshop668”是锐信宏宇公司账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啄木鸟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5167626号“WOODPECKER及图”商标,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锐信宏宇公司在eBay网上销售了使用仿冒啄木鸟公司第5167626号“WOODPECKER及图”商标的光固化机和洁牙机,对此事实锐信宏宇公司亦予以认可。
锐信宏宇公司销售的上述产品与第5167626号“WOODPECKE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按照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锐信宏宇公司在与第5167626号“WOODPECKE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侵犯了啄木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锐信宏宇公司称该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为普睿特公司,并提交了采购合同、送货单、录音光盘等证据予以佐证。
但上述证据中并未出现第5167626号“WOODPECKER及图”商标或者任何商标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其在eBay网上的销售行为系符合《商标法》第五十六���第三款规定的行为。
综上,锐信宏宇公司实施了侵犯啄木鸟公司第5167626号“WOODPECKER及图”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并应支付啄木鸟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啄木鸟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锐信宏宇公司停止侵权、删除其在eBay交易网站上所有侵权店铺网页,同时在其网页上发布启事,以消除影响,其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但啄木鸟公司请求判令锐信宏宇公司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侵权产品及材料,已被停止侵权所包含;
啄木鸟公司请求判令锐信宏宇公司在《中华工商报》上发布启事、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法院已判令锐信宏宇公司在eBay网上消除影响,考虑到判令锐信宏宇公司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其造成的影响范围一致,故对啄木鸟公司上述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按需认定的原则,而本案锐信宏���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与第5167626号“WOODPECKE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无需认定啄木鸟公司第5167626号“WOODPECKER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即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故对啄木鸟公司请求法院认定第5167626号“WOODPECKER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啄木鸟公司的证据显示,锐信宏宇公司有17个账户,共销售光固化机10688台,销售额(按照其网站价格)为人民币252.4988万元。
锐信宏宇公司仅认可其中一个账户是其账户。
而上述17个账户的MSN号的英文部分均为risingmed,与锐信宏宇公司在工信部登记的域名www.risingmed.com存在关联;
另外,在上述账户所对应的网页上,还多次出现锐信宏宇公司的办公大楼、厂房等照片。
在锐信宏宇公司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上述17个账户均为锐信宏宇公司所使用的账户。
在此情况下,将综合考虑锐信宏宇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销售数量、单价、医疗器械商品的一般利润率等情节,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啄木鸟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其合理部分亦应由锐信宏宇公司赔偿。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一、锐信宏宇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啄木鸟公司第5167626号“WOODPECKER及图”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锐信宏宇公司删除其在eBay交易网站上的所有侵权店铺网页,同时在其网页上发布启事,以消除影响;
三、锐信宏宇公司赔偿啄木鸟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四、驳回啄木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锐信宏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驳回啄木鸟公司对锐信宏宇公司提出的原审诉讼请求。
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涉案产品来源于普睿特公司,锐信宏宇公司原审申请追加普睿特公司为被告,而原审法院没有追加,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当发回重审。
二、原审法院认定锐信宏宇公司明知是侵权产品而销售没有事实依据,判令锐信宏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锐信宏宇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锐信宏宇公司是在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才知道涉案商品可能涉嫌侵权,当即就停止了销售,并向法庭陈述普睿特公司一直坚称啄木鸟商标是该公司所有,锐信宏宇公司为此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采购合同、德邦送货单、与普睿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录音、普睿特公司工商信息等证据,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就认定锐信宏宇公司明知是侵权产品而销售是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
1、原审法院认定17个账号都是锐信宏宇公司的账号没有事实依据。
2、原审法院认定10688台销售数量没有事实依据。
3、原审法院认定锐信宏宇公司收益252.4988万元错误。
收益应当减去成本,网站上的价格是销售价格,并未扣除成本、邮寄费、eBay费用、Paypal费用。
锐信宏宇公司每台销售获毛利润为15.元,合计销售1000台,毛利润总计15900元。
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锐信宏宇公司开始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啄木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已经证明该商品是锐信宏宇公司合法取得的,锐信宏宇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也超出了法定的50万元的上限。
二审期间,锐信宏宇公司提交了书面的补充上诉状,补充以下意见:根据统计,啄木鸟公司原审提供的公证书的所有账号,销售数量只有2970台,销售金额663264.37元��销售利润40730.27元。
虽然锐信宏宇公司并不认可上述数字,但可以说明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依据。
啄木鸟公司为虚构高额销售额,采取把库存作为销售数量计算,并重复计算所谓的销售额,锐信宏宇公司为此编制了对照表格,充分说明原审法院认定的所谓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是错误的。
啄木鸟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有商标注册证、广西著名商标证书、公证书、啄木鸟购买的涉案侵权产品实物、工信部查询单、采购合同、送货单、录音光盘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审期间,锐信宏宇公司曾书面申请追加普睿特公司为本案被告。
2014年1月9日,啄木鸟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从上海亿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调取锐信宏宇公司在www.ebay.com网站上注册的emedchoiceonline等17个销售��权产品的用户全部销售信息和账户交易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账户交易的具体金额以及所有17个账户在该网站交易时用于支付网站的渠道使用费用。
啄木鸟公司主张的17个账户名称分别为:emedchoiceonline;
bidexcellence;
medinchina;
bidexcellence988;
medexcellence;
eshopbid888;
greedmmed888;
Chinamedshop88-online;
Medicalequipment-Dental;
bestwholesale2010;
eshopbid998;
factoryoutleteshop;
medical-wholesale99;
bestmarket999;
medeshop;
fairwholesale888;
fairbidshop668。
原审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在庭审过程中,当庭驳回了啄木鸟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
二审期间,啄木鸟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以锐信宏宇公司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商品的17个账户的交易信息及交易数额的具体信息存储在上海亿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处,当事人不能自行调取为由,申请法院向上海亿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调取“销售侵犯申请人商标专用权产品的17个账户的具体交易信息及交易数额”。
2014年7月28日,啄木鸟公司提交了名称为《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及内容》的书面材料,进一步明确了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具体内容。
啄木鸟公司请求法院向上海亿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亿贝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调取2010年至今的下列内容:1、内容范围:18个账号的账户信息(户主、联系人、联系方式);
18个账号与锐信宏宇公司有关联的信息(账户来源);
18个账号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所有人、货款往来信息等);
所有关于锐信宏宇公司在eBay网络平台销售啄木鸟牌光固化机LED.B、LED.E整机以及与啄木鸟牌光固化机LED.B、LED.E有关的配件产品(手柄、工作尖)的销售情况。
2、啄木鸟牌光固化机LED.B、LED.E整机的销售情况以及与啄木鸟牌光固化机LED.B、LED.E有��的配件产品(手柄、工作尖)的销售情况:各个账号年销售数量、价格;
各个账号年销售总额(货款);
销售涉及的国家;
各个账号的银行账户年到账数据;
ebay网络平台收费(各个项目收费);
除18个账号以外,能够查到的锐信宏宇公司销售啄木鸟公司产品的其他账号。
啄木鸟公司在《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及内容》列明其主张的锐信宏宇公司在eBay上的网店名单如下:1、bidexcellence988;
2、bestwholesale2010;
3、eshopbid998;
4、FactoryOutletESHOP;
5、Emedchoiceonline;
6、medical-wholesale99;
7、medinchina;
8、eshopbid888;
9、bestmarket999;
10、medeshop;
11、fairwholesale888;
12、fairbidshop668;
13、bidexcellence;
14、medexcellence;
15、Chinamedshop88-online;
16、eshopbid888(注:重复统计);
17、greenmed888;
18、Medical-equipment-Dental。
啄木鸟公司在该《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及内容》中明确注明,除“fairbidshop668、medexcellence”两个账号外,其他账号已全部移除,仍保留的两个账号虽然存在,“但是有关啄木鸟的产品已全部下架”。
2014年8月7日,根据啄木鸟公司的申请,本院前往上海亿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亿贝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
亿贝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答复如下:“被申请调查的eBay及PayPal账号分别位于瑞士的eBayInternationalA.G.及位于新加坡的PayPalPte.Ltd.所运营和管理,我司在中国仅向前述境外公司实体提供客户服务及技术咨询的外包服务,无权披露相关信息,故调查申请人应循相应法律程序直接联系该账号的运营公司eBayInternationalA.G.及PayPalPte.Ltd.以获得协助。
”上述事实,有啄木鸟公司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和《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及内容》、亿贝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给本院的回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但本案啄木鸟公司主张锐信宏宇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商标法》施行期间,原审法院亦已于2014年3月3日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商标法》作出裁判,现锐信宏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此,本案二审仍应当适用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商标法》。
该《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本案中,啄木鸟公司在“牙科设备、杀菌消毒器械、超声洁牙机、光固化机”等商品上注册了第5167626号“WOODPECKER及图”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根据该《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根据啄木鸟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包括“fairbidshop668”账号在内的17个账号在eBay网站销售的光固化机等商品上使用了与第5167626号“WOODPECKER及图”商标相同的商标,该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啄木鸟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啄木鸟公司主张包括“fairbidshop668”账号在内的17个账号在eBay网站上销售使用“WOODPECKER及图”商标的光固化机等商品的行为是由锐信宏宇公司实施的,锐信宏宇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此,锐信宏宇公司仅认可“fairbidshop668”账号系其在eBay网站上的账号。
在此情形下,啄木鸟公司需对“fairbidshop668”账号之外的其他16个账号与锐信宏宇公司之间的关系加以证明,以确定通过其他16个账号实施的相关行为是由锐信宏宇公司实施的。
在网络虚拟环境下,除网站经营者外,一般的民事主体要想通过证据确切而准确地证明他人在网络上使用的账号情况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接触证据的可能性、提供证据的便利性、��否穷尽举证措施等方面出发,综合认定证据的证明力进而认定相关事实。
根据啄木鸟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fairbidshop668”账号在内的17个eBay账号对应的MSN号码均包含了“risingmed”部分,与锐信宏宇公司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的risingmed.com域名存在密切关联。
在无法直接取得相关账号信息的情况下,啄木鸟公司申请法院向上海亿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亿贝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调取相关证据,而根据本院调查取证的情况看,相关账号并非由上述两公司掌握。
因此就相关待证事实而言,啄木鸟公司在现有条件下已经穷尽了举证的各种可能。
而锐信宏宇公司作为eBay网站用户,较之于啄木鸟公司更有条件举证证明相关账号的注册信息,尤其是有条件提供其在eBay网站上注册使用的全部账号的清单,但锐信宏宇公司并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据。
因此,综合本案中双方当事���提供的证据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原审法院关于上述17个账号均锐信宏宇公司账号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锐信宏宇公司应当对通过上述17个账号在eBay网站上实施的侵害啄木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啄木鸟公司主张锐信宏宇公司通过上诉17个账户共销售光固化机10688台,销售额为252.4988万元。
但啄木鸟公司并未详细说明其计算方法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亦未扣除锐信宏宇公司的成本支出,因此,不应根据上述销售数额确定锐信宏宇公司的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但是,根据啄木鸟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足以证明锐信宏宇公司在本案中实施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已给啄木鸟公司造成了显著的损害,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锐信宏宇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销售数量、单价、医疗器械商品的一般利润率等情节,酌情确定锐信宏宇公司应当赔偿啄木鸟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无明显不当。
在缺乏调整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而酌定的赔偿数额的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出于对原审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尊重,对原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本院予以维持。
锐信宏宇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锐信宏宇公司主张其在eBay网站上销售的侵权商品来源于他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锐信宏宇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德邦送货单、与普睿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录音、普睿特公司工商信息等证据,均未显示相关商品的商标使用情况,不足以证明其在eBay网站上销售的侵权商品的确来源于他人,因此,锐信宏宇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理,在锐信宏宇公司不能证明相关侵权商品来源于普睿特公司的情况下,其有关追加普睿特公司为被告的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对其追加被告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虽然原审法院未对锐信宏宇公司追加被告的请求予以直接回应,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在上述追加被告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锐信宏宇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对锐信宏宇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未对锐信宏宇公司有关追加被告的申请作出回应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并未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且其裁判结论正确,因此,本院在指出原审判决相关瑕疵的基础上,对其结论予以维持。
锐信宏宇公司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二百零四元,由北京锐信宏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由北京锐信宏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