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三初字第305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
住所地东阿县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经理。
被告东阿县五交化公司交电商场。
住所地东阿县商业街230号。
负责人陶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东阿县五交化公司交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二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